侵犯患方知情赞同权(三)
作者:许*霞律师发表于:中国医药报
病人的知情赞同权实质是知情权和赞同权的合称,国内有关法律对病人的知情赞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使病人的权益遭到侵害时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由于侵犯知情赞同权引发的纠纷却不少,根源主要在于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笼统,医疗实践中关于病人的知情赞同权没统一标准,医务职员和病人常常为此所困。
有关人士过去对医患纠纷做过调查,发现多数的医患纠纷案中,病人觉得医方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形,侵有病人的知情赞同权;医疗机构也常常困惑,没任何一个法规明确规定,具体什么情形下需要告知,告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病人又是依据什么说医疗机构侵犯知情赞同权。面对侵犯病人知情权纠纷,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明确和健全:
第一,从法律规定上着手明确和健全。现在关于病人知情赞同权的法律规定大多是些原则规定,假如能进一步具体化,将需要向病人告知的情形、内容、时间、告知及赞同的方法等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对侵犯病人知情赞同权应承担的后果进行相应规定,使医者有所依,侵犯病人知情赞同权的情形会大大降低。
第二,医掌握等行业内组织对知情赞同书进行规范是降低相应纠纷发生的一个有效方法。现在的知情赞同书大多是各家医疗机构自己制作的,内容五花八门,形式各不相同,突出表目前告知内容不全方位,文字过于专业生涩,使得知情赞同书只不过一个摆设,没起到告知有哪些用途。假如由行业协会,如中华医掌握等出面,统一拟定规范的知情赞同书,并依据医学实践的进步,按期或不按期地更新和公布,因侵犯病人知情赞同权的案件会大大降低。
第三,每一个医疗机构打造明确具体的知情赞同规范。针对医院的具体状况不同,每一个医疗机构打造明确具体的知情赞同规范,将知情赞同中的每个方面细化、具体化,拟定成册,发到每一个医务职员手中,特别对新加入的成员,要进行相应的知情赞同规范教育。知情赞同规范可以包含对医院近况及医疗水平情况的告知,针对患者不同状况拟定不一样的告知内容,如对危重、疑难患者的告知内容,对住院患者的告知内容,对门诊患者的告知内容,对出院患者的告知内容,对急救患者的告知内容,对患者死亡时的告知内容等。对用格式文本仍不可以告知了解的患者,应分别由主管大夫制作谈话笔录,内容包含患者的病情、诊断及治疗手段,大概发生的其他状况,预后状况需家属方面配合的事情等,由患者或家属签字。
对于病人的知情赞同权,从不同层次的规范上进行规范,使得医务职员医疗实践中有所依,从而使得病人的该项权利落到实处,由此引发的纠纷才有望降低和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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