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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易合同(二)

www.outfolk.com 2024-07-29 合同纠纷

交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交易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址为合同成立的地址。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他们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他们同意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国家依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2、附条件及附期限的交易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收获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收获时失效。

当事人为我们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收获的,视为条件已收获;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收获的,视为条件不收获。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效力待定的交易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条件的已成立合同,其是不是有效需由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来补正确定:如第三人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如第三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是:(1)合同已经成立;(2)合同自己具备缺陷,即欠缺有效要件;(3)效力处于不确定状况,即既非有效,亦非无效;(4)合同最后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追认权的第三人行为。该第三人追认,合同有效并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该第三人拒绝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二47、48、51条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可以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但表见代理除外;(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别人财产的合同。

4、交易合同无效的确认及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的适用

什么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约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合同无效与部分条约无效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条合同法推行将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律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无效合同是什么原因有两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商、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了解或应当了解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获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虚假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缺陷,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缘由,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撤销。撤销权的行使及限制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缘由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

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①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②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了解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舍弃撤销权。

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乳胶漆一批,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谎称国产乳胶漆为进口乳胶漆。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适逢国产乳胶漆畅销,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则期望这批货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其他人,此时: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或预付货款或递交确认合同有效的公告,则合同成为确定的有效合同;乙公司不可以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为由倡导撤销,从而使合同失去约束力。

这样来看,国内对于一方当事人欺诈他们当事人而订立的合同是作为可撤销合同来处置的,如此就给予遭到欺诈方选择权,尊重其意思自治。假如遭到欺诈的一方当事人觉得不必撤销合同的,则可以补正合同的效力。

注意:国内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仅赋予遭到欺诈的一方,而欺诈方是没选择权的,所以不可以主动倡导合同可撤销。

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办法的条约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一条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已推行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推定合同成立。

第二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习书面形式而未采字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据此倡导合同不成立,合同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合同已履行完毕或者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第三条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约中,只须当事人名字或者名字、标的、数目文定明确,合同即成立。对欠缺的一般条约,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讲解:

第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所称“买卖习惯”,是指在当地或者某一范围、某一行业、某一类经济关系中为大家常见认识。遵循使用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的通行做法或行为规则。

第五条商业广告如内容完整、确定,包括有标的、价款、收货或者付款条件等具体内容,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界限不清时,视为要约邀请。

第六条悬赏广告是广告行为人以广告方法对完成广告需要的特定行为的不特定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属单办法律行为,不需要相对人承诺即生效。

第七条完成悬赏广告需要的特定行为的相对人为数人时,如完成行为不重合,数人均享有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并应依据各自所起用途的大小确定相应的报酬比率。如完成行为重合,应由最早完成并公告行为人者获得报酬;同时完成的,应平均分配报酬。

第八条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同一地址的,以该地址为合同成立地址;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址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地址为合同成立地址;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质签字或盖章地址不符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一方当事人拟制的合同标准示范本本,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约情形的,为格式合同。

第十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理方法”,是指对格式条约中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约以显眼的字体特别标识在合同书的显著地方并可以被他们辨别;要紧附件,应在合同主文特别注明并完整附后,从而达到合理、小心注意及提示义务之需要。对是不是已尽合理、小心注意及提示义务,由提供格式条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称“一般理解”是指从事该格式条约提供人工作行业常见的理解,并应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条中的“两种以上讲解”,包含当事人对条约文义的理解所作的讲解。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给他们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未尽必要的公告义务或者疏于照顾,导致他们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约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二)歪曲事实导致他们当事人违背我们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

(三)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撤回要约;

(四)悬赏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导致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五)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六)合同因不拥有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让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由于未被批准或者未予登记而合同未生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筹备履行合同而遭到的损失;

(八)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中合同未成立状况下,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九)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们当事人遭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第十四条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为缔约过程中的实质损失。

第十五条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在一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Tags: 合同法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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