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过户有效吗
赵*锋
案例:甲乙离婚,协议将两人名下共有房子赠送给儿子丙,丙已经成年。现乙丙在未经甲赞同的状况下,私下将房子过户到丙名下。甲如目前倡导异议,乙丙行为怎么样评价?
剖析:
第一,需要明确的是,甲乙协议离婚,将房子给丙,这是一种赠与的意思表示,假如该意思表示告知了丙,并且丙也表示赞同,则甲乙与丙之间事实上存在了赠与合同关系。但,依据该赠与合同,丙享有些不过是债权,而不是直接享有物权。依据民法原理,债权就是请求别人做某种行为的请求权,而不是债权人直接代替债务人做某种行为或者直接享有赠与物的物权。在债务履行前,物权仍是债务人所有,且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可以侵犯。
第二,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自愿履行或法院判决后强制实行,这本身也是民事行为主体平等原则的体现,任何民事主体无权强制另一方履行债务,尤其是赠与合同的履行更是这样。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法律甚至授与了赠与人撤销权,撤销权事实上就是反悔权。因此,债权人是无权代替债务人履行的,不然就是变相的强制履行。另外,受赠人在增与物的物权转移前就代替赠与人办理过户,这事实上是以物权人身份自居,由于房子过户本身就是一种物权行为,受赠人在赠与物物权转移前不享有物权但其却行使物权行为,这显然也是不妥的。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看法,房子过户这种行为是行政行为(民法学者有些觉得是民事行为),需要原产权人需要签字赞同,不然登记行为就会存在行政程序缺陷,一旦原产权人提起诉讼,势必致使过户行为被确认违法,因此,乙丙办理过户还是要让甲签字授权赞同才能。
(点评人:赵*锋河北侯*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