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企业裁员程序的规定
《企业经济性裁减职员规定》明确了企业裁员应按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职员策略;
(3)将裁减职员策略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建议,并他们案进行修改和健全;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职员策略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建议,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建议;
(5)正式公布裁减职员策略并推行该策略。该规定明确了企业裁员需要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建议,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并听取建议,确保了裁员的公平、民主和公正性。
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方面解决劳动合同,应当在作出决定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因此,用人单位若是以企业文件形式作出决定且决定并未送达劳动者本人,则应视为未公告,企业无权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可以让下岗职工趁早了解其面临的处境,并有肯定的心理筹备,保证其有肯定的时间空间重新探寻工作。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风险作业的劳动者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察看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规范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低于十二年。
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关于再就业的规定。但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打造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成本、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达成再就业。这为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改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而裁减职员在6个月又录用职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职员。按此规定,下岗职工在6个月内有优先录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