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总水平是指在肯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它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是国民经济总量是不是平衡、经济进步是不是健康有序的一个要紧标志。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方法,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涉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的的达成。国内已把价格总水平调控目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计划,并打造价格总水平调控目的责任制,这是国内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抑制通货膨胀的成功经验。
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目的是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即价格总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平均每年的变动幅度在一个较适当的范围之内。价格总水平调控目的的确定,需要既保证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又使价格涨幅控制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能承受的范围内,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和要紧产品储备、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等政策和手段达成。政府在粮食等要紧农商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回收中实行保护价格。当要紧产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大概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规范和调价备案规范等干涉手段。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况时,国务院可以在国内或者部分地区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方位冻结价格的紧急手段。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打造价格监测规范,对要紧产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