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他们赞同,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出售给第三人。
本条是关于权利和义务一并出售的规定。
权利和义务一并出售又称为概括出售,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它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类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一并出售不同于权利出售和义务出售的是,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方位处分,其出售的内容事实上包含权利的出售和义务的转移两部分内容。权利义务一并出售的后果,致使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出售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依据合同法有关权利出售和义务转移的规定,债权人出售权利应当公告债务人;债务人转移义务的需要经债权人的赞同。权利和义务一并出售既包含了权利的出售,又包含义务的转移,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进行出售前应当获得他们的建议,使他们能依据受让方的具体状况来判断这种出售行为能否对我们的权利导致损害。只有经他们当事人赞同,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出售。假如未经他们赞同,一方当事人就擅自一并出售权利和义务的,那样其出售行为无效,他们有权就出售行为对自己导致的损害,追究出售方的违约责任。
权利和义务一并出售只出目前双务合同中。对于当事人只承担义务或者享受权利的单务合同没有权利和义务一并出售的问题。譬如,赠与合同的被赠与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这类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出现将权利和义务一并出售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