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中主要的除外责任条约有以下几条:
(1)因战争、军事行动、叛乱、罢工、暴动和核辐射等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3)因被保险人的吸毒、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4)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投保时的告知事情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5)爱滋病、性病、先天成人两性疾病或遗传成人两性疾病;
(6)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自残。
因为人寿保险的多种多样,各家保险企业的险种也各有特点,除去以上几条,有的保险企业的保险条约中或许会有一些特殊的除外责任是不予承保的。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要仔细知道该除外责任条约的特殊性,作到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