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的诉讼类型有什么
一般民事官司一般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各自的特征如下:
1、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他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不是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况之诉。具体可分为一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其特征:第一,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需要法院判令他们当事人履行肯定的给付义务,而是需要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标的物是不是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况。第二,确认之诉,没给付内容,不具备出货和同意的权利义务。
2、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当事人履行肯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不是到期,分为目前给付之诉和以后给付之诉。
其特征:第一,当事人需要他们履行给付为目的,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当事人履行肯定的民事义务。第二,给付之诉具备出货和同意的权利义务,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需要根据判决的需要履行义务,不然权利人可以参考法院判决申请强制实行。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联系在于:一是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第二,若这两种诉不在同一案件中,确认之诉所作出的判决,对以后可能提起的给付之诉,铺平了胜诉的条件。
3、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他们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具体可分为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与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
其特征:第一,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第二,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
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存在肯定的联系,一是两种诉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之中。由法院对两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有什么区别是:确认之诉中,是当事人之间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是不是存在存在争议,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变更之诉中,是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只须求法院作出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