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概念务的实行。任何合同规概念务的实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但凡不实行合同规概念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实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实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1、全方位履行原则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方位履行原则。全方位履行原则,又称适合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需要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水平、数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址、适合的履行方法、全方位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备等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
2、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买卖习惯履行公告、帮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需要大家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别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首要条件下追求我们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
3、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只适合履行我们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帮助他们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达成。不只这样,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出售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所,债务人推行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不然,合同的内容也很难达成。因此,履行合同,不止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帮助履行总是是债权人的义
4、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是什么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的实质,乃是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