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依据不一样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一样的类型。以运输的客体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货物运输合同和旅客运输合同;以运输工具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及管道运输合同;以运输方法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
无论是哪种运输合同,都具备以下法律特点:
(1)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帮助旅客或货物到达其目的地;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则为此支付运费。
(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为了约束承运人、旅客或托运人的行为,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般觉得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旅客购买了客票或托运人领取了托运单即觉得运输合同成立。
(3)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约一般是由国家授权的交通运输部门统一拟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由专门法规规定,并统一印制在客票、货运单或提单上,当事人一般无权自行变更。当然,在实践中也存在运输合同不是格式合同的状况。
(4)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运输合同的标的不是被运输的旅客和货物,更不是一般劳务,而是运输行为。
就承运人的一般法概念务来讲,承运人应当在约按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址;应当根据约定的或者一般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址;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能拒绝旅客、托运人一般、适当的运输需要。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成本。承运人未根据约定路线或者一般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成本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