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有需要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不满足银行贷款需要就不可以贷款,所以在日常,有的人为了贷款,会让亲朋好友等熟人代为向银行贷款,给自己用。但因名义贷款人与实质借款人不同,极易发生该由哪个承担还款责任的争议,这个时候该如何处置,就成了不少人头痛的问题。
在实践中,因种种缘由致使银行贷款名义借款热与实质借款人并存的状况,并不鲜见。当出现该由哪个还款的争议时,要结合实质状况,来确定最后该由哪个偿还银行贷款。
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了解实质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因此,只须借款的实质作用与功效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都要由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
当然了,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可以向实质借款人追偿,需要偿还有关款项。假如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偿。
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是明知实质借款人存在,应该由实质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假如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质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质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质用人为实质借款人,应由实质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比如银行贷款直接发放给实质借款人,可认定银行明知实质借款人的存在,当出现由哪个还款的争议时,应该认定由实质借款人还款。
实质案情不同,结果或许会完全不同,特别是证据资料的采集,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法院诉讼的结果。普通人总是是搞不掂的,建议最好委托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帮助处置,尽最大可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