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叫人回收金融不好的债权后,除去需要债务人偿还欠款本金外,总是都会同时需要债务人请本金的利息,甚至复利和罚息。但受叫人在受让金融不好的债权后,并非肯定可以需要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只须满足条件的受叫人,才能需要支付利息。
现阶段,金融不好的债权出售后,受叫人能否需要债务人支付债权出售后的利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好的债权出售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1、受叫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无权需要国有企业债务人给付债权出售日之后的利息。
根据《纪要》规定,受叫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倡导不好的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叫人是指非金筹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也就是说,当受叫人是合法金融机构的,有权需要国有企业债务人给付债权出售日之后的利息。其他受叫人,如公司法人、个人,不可以需要债务人支付金融不好的债权出售日之后产生的利息。
2、受叫人亦无权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倡导债权出售日之后的利息。
依据最高法院对云南高院的回话,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好的债权出售纠纷案件,亦参照《纪要》的规定进行处置。
也就是说,除非受叫人是合法金融机构,不然,像公司法人、个人的受叫人,是不可以需要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支付债权出售日之后的利息。
除此之外,应该注意的是,即使受叫人是合法金融机构,可以需要债务人支付债权出售日之后利息的,其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
所以受叫人在回收金融不好的债权时,应该注意利息问题,妥善处置好利息事宜,既能压低回收价格,又能防止向债务人倡导收不到的利息,引发非必须的纠纷。假如对金融不好的债权出售仍有疑虑的,可以点击右上角“找个律师”,向专业经济纠纷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