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房,离婚时怎么样进行分割?
答:售后公房是指房子由单位作为福利分房分配给职工居住,依据房改政策把原来的用法权变为产权的房子。其与一般产品房一样,都是公民的私有财产。
依据《婚姻法司法讲解(二)》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的公房,结婚以后以一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子为一同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同财产出资,将原有些公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子时,一概不考虑原来一方承租时的用法价值,也有失公允。因此实践中,多区别下列情形处置:
状况一,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获得,结婚以后以一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没办法体现出原公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状况二,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的公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获得的,结婚以后又以一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获得原公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一同财产分割。
状况三,对于结婚以前由夫或妻一方爸爸妈妈承租,结婚以后又以一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讲解(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爸爸妈妈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一同财产分割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