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作为合同体系的一项法律规范,合同解除具备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因是效力缺陷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规范调整。
(2)合同解除需要拥有肯定条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规范,从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需要拥有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谓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肯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行为。比如,<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5种情形。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出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解除。当然,当事人不必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需要有解除行为。国内法律没采纳当然解除主义,即拥有合同解除条件,就能解除合同。因此,当事人要解除合同,需要有解除行为。合同解除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种是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方需要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没解除权的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消灭。理论上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觉得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所谓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是指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亦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第二种看法觉得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是合同关系向以后消灭。所谓合同关系向以后消灭,是指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合同解除前的关系仍然存在,亦即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国内(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需要恢复原状、采取其他弥补手段,并有权需要赔偿损失。这样来看,国内合同法采纳的是第一种看法,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他们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他们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