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同共有,是指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这里的“平等所有权”,是指每一个一同共有人对一同共有些财产所享有些占有、用、收益、处分权,没份额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八十九条规定:“一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同的权利,承担一同的义务。在一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获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这样来看,擅自供应共有房子,交易关系并不势必无效,这个特殊状况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首要条件下即在交易房子时,并不了解相对人无权一个人供应房子,同时相对人需要是有偿购买房子,即对所购房子支付了适当的对价。只有在拥有这两个条件的状况下,法律才会保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承认交易关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