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利益是相对已有些现实利益而言,是大家期望中的利益。比如:销售商对将来的一个时期收益额的预计;股民对炒股获利的预期以至于赌徒对博彩额的预期等等。可见,预期利益是一种尚未达成的利益。而预期利益大概达成,也大概达成不了。
影响预期利益的风险一般有两种: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指仅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一种风险。比如,房子所有者面对的失火风险、汽车所有者面对的碰撞风险等。当失火或碰撞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只能遭致经济上的损失,且倚赖于标的物的预期利益势必遭到连带影响。汽车撞坏,修复前就不可以靠汽车赚钱;工厂发生失火,生产收益势必相应降低。而投机风险则是具备盈利和受损两种可能性的风险。如:从事股票、期货买卖等活动。当事人可能盈利,也会不盈利,甚至赔本。
在保险实务中,有的预期利益是可以作为保险利益的。如: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能尚未获得货物所有权,此时货物是投保人的预期利益。但若投保人作为货物的买方,其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就成为势必。故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这种预期利益视作可保利益承保。又如:收益损失保险,是指发买卖外物质损失后,弥补被保险企业停产或停业而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的保险。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是从物质损失发生起直至生产完全恢复到发生损失前期间的预见收益损失,由保险人补偿。这种保险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相反,假如保险人对股票、期货买卖等投机活动的预期利益也承担保险责任,其结果不是保费高昂,导致投保人无力承担,就是保险人无力支付高额的保险赔偿金。所以,保险人一般对股票和期货买卖等投机风险都不予承保。
2000年1月由中国**出版社印行的保险大专教程《保险概论》,在“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一节中,却未将具备投机性的预期利益排除在保险利益以外,其表述为:“期待利益又称‘预期利益’,是指将要获得的、合法的、可以达成的利益,如预期收益、预期运费等。通常来讲,仅有预期利益不可以觉得具备保险利益,但倚赖于现有利益上的预期利益也可承认,只不过在受损索赔时,这种预期利益需要已成为现实利益。”(《保险概论》126页)。做股票买卖要先有本金、股息或红利依本金而生。若炒股失利,不只可能无利可得,甚至连本金都会搭进来。在这样的情况下,预期利益还不如银行存款利息稳妥,无疑是一种现实的利益损失。但按上述引文看,这种投机性的预期利益岂不也可作为保险利益?若依此范围承保,则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经济效益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在界定预期利益的可保范围时,应明确地将投机性预期利益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