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股票交易等证券买卖时,因为密码泄露,券商买卖系统缺点等缘由,会出现股票失窃卖盗买的状况。当受害人向券商追偿的,券商会以密码泄露等种种拒赔,觉得受害人应该责任自担。但事实并不是这样,有的时候股票失窃卖盗买了,券商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股票失窃卖盗买是什么原因不尽有关,从而致使责任承担人也会不同,因而股票失窃卖盗买了,应由哪个担责,要依据实质状况而定。
1、偷盗者担责。
通过各种方法偷盗别人股票买卖账号,进行盗卖盗买的,偷盗者无疑是最直接的责任人,理应赔偿受害人的有关损失。但在日常,常常会出现,受害人报警后未能准时抓捕到偷盗者,或被抓的偷盗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致使受害人没办法直接向偷盗者直接追偿。因此,事实上受害人直接向偷盗者索偿总是都是无用功。
2、券商担责。
受害人的股票买卖账号,都是券商提供的,其事实上学会着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因此,存在以下情形,致使受害人的股票失窃卖盗买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1)证券商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了资料,使顾客的账号或密码泄密;
(2)券商员工借助职务便利盗取顾客账号和密码进行犯罪活动;
(3)顾客下单时安全保障手段不健全,与买卖系统缺少防范黑客侵袭的必要设置。
3、投资者担责。
投资者作为账号的持有者,负有妥善保管账户和密码的义务,如果日常,或在买卖时不小心,而致使账户和买卖密码泄密的,应该对股票失窃卖盗买承担相应的责任。
假如受害者与券商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只不过因股票失窃卖盗买而惨遭损失,最后该由哪个担责,是需要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才能确定的,不然“口说无凭”,即使起诉到法院总是都是败诉结束。如果你不了解该如何采集证据资料的,建议准时联系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帮助处置,以便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