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不少人都会选择在城市买房。由此也会产生不少纠纷,在房子交易时出现的纠纷主要有购房合同纠纷、不可以按期交房纠纷、违约纠纷。本文就购买房子时的有关问题作相应剖析。
预付款是商品或劳务的同意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他们履行合同提供肯定资金,在他们履行合同前率先向他们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定金也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给预先给付他们的资金,就这一点而论,与预付款相似。但定金不是预付款,两者在给付目的、给付时间、性质和用途上存在不同。在产品房交易的实践中,应加以辨别。
1、定金的给付目的在于保证合同的成立或履行,在产品房交易合同中一般会注明“已收定金鬃元”或者表明出货款项的作用,如“为了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 等。
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肯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目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事实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2、定金的给付时间既能够在主合同正式订立,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
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需要给付。假如,开发商在订立产品房交易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收取预付款性质成本的,订立合同后,所收的成本应当抵作房价款;未能订立正式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返还实质所收成本。
3、定金有哪些用途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交易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进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即开发商按时交房,购房人按时支付房子价款;假如,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则适用定金罚则。
但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备惩罚的性质,违约时不会产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问题。
因为定金和预付款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率先付给另一方的资金,实践中极易混淆。在产品房交易合同中怎么样确定,购房人给付的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应依开发商和购房人的给付意思和签订的合同来定。假如给付的意思不清楚或依法不可以认定拥有定金条约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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