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块。非法同居双方均想继续一同生活,且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应当去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或者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其中一方不愿再继续一同生活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除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风险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外,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有益于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原则,公正、合法、合理地予以处置,一律以判决的方法予以解除。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质状况和双方的过错规范,妥善进行分割。
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如下:
1、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状况依法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假如父方条件好,母方赞同,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建议。假如一方计划将未成年的子女送别人收留,需要征得另一方得赞同,不然是无效民事行为。
2、同居活期间双方一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他们的财产,可以照赠与关系处置;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置,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导致他们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3、同居期间为一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一同债权、债务处置。
4、一方在一同生活期间患有紧急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合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