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出售给第三人。”这是关于合同权利出售的规定。债权人出售债权是法定的权利,债权人是不是行使该项权利,完全取决于权利人我们的意志和自由,但权利人行使权利要以合法为原则。合法原则就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债权人在行使债权出售权利时,遭到什么条件限制呢?如何出售债权才能有效呢?我们通过参与实践遇见的问题,结合对《合同法》第79条的理解,谈什么时间怎么看。
1、关于债权出售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出售,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它债权全部或部分地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债权出售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觉得:债权出售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遭到限制。
1、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出售,但没对出售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怎么样,形式如何,都可以参考我们的意愿处置债权。
2、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商成就。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如果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很多种,有些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技术含量和没特定需要的行为;有些行为不可以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有关行为,这种行为假如由其他人代为行使,一定影响合同目的。
3、内容方面的限制。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出售合同权利,只须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出售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能出售的合同权利,不能出售。
4、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出售权利时,需要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出售不予批准的,出售无效。以上四点说明,债权出售虽说是法定权利,但在行使该权利时,要遭到很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出售拥有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债权出售的合法有效。
2、关于债权出售的有效条件
1、债权出售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出售的根本首要条件。以无效的债权出售别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出售别人,就是出售的标的不可以。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预防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出售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能出售。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能出售的,包含基于个人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是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出售,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能出售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能出售的债权。因为债权自己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能出售。
3、债权人与受叫人须达成债权出售协议。债权出售是一种处分行为,需要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假如债权转移的主体不合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虚假,签订的债权出售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出售以有效的债权出售协议为条件。
4、债权出售需要公告债务人。合同权利的出售,是不是以征得债务人的赞同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一样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倡导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出售,不以获得债务人赞同或公告为必要要件;二是公告主义,国内《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应当公告债务人,未经公告,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赞同主义,法国民法典倡导债权出售以公告债务人或经债务人为必要条件。
5、债权出售需要遵守肯定程序。根据《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售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根据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出售假如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出售需要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假如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出售无效。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债权出售发挥了要紧用途,但债权出售的宽泛规定,给不法之徒导致了可乘之机,为在司法过程中使债权出售规范的适用与立法本意维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细研究债权出售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出售的条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