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
1、在标的物出货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出货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买受人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负担由买受人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
3、因标的物不符合水平需要,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同意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同意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
《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出货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出货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是什么原因导致标的物未根据约定的期限出货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根据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址并出货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约定出货地址或者约定不清楚,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出货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根据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出货地址,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水平需要,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同意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同意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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