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配偶需要离婚应当如何处置
第一,需要明确,现役军人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所属部门,担任工作,获得军籍的成员,而军事单位中未获得军籍的职工和不是军队编制的武装职员,则不是现役军人。
这里所说的军人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如双方都是军人,按一般规定处置。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依《民法典》规定,须征得军人赞同。军人不认可离婚时,应当尽可能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同时,假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没办法保持的。经过调解和好无望,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对军人讲清道理,指明利害关系将来,准予离婚。
这里所说的军人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
非军人一方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国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应当征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于此条的适用上,军人一方享有“离婚一票否决权”,这种离婚一票否决权只具备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否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只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时,应需要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建议。”这里的“赞同离婚”,是指赞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具体状况有:
1、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需要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需要程序。
2、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需要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状况: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他们赞同,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他们坚决不认可离婚的,部队可商请他们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需要离婚的出证程序。它分两种状况:
(1)是如军人一方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是如军人一方不认可离婚,政治机关不能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非军人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离婚,法院会依据双方感情是不是破进行审理,假如判决离婚,军人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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