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依据实质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可能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可以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薪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资标准的150%支付薪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200%支付薪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300%支付薪资。
实行计件薪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根据高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越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薪资。
实行提成薪资、包干薪资等薪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根据实行计件薪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薪资的支付方法和标准支付。
文书推荐:劳动合同书范文二手车辆销售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兼职合同范文劳动合同书通用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