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建议书是原劳动部制作的34种劳动争议仲裁文书中的一种。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3条规定,仲裁建议书是一种补充性的仲裁文书,只不过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时,有的对当事人有参考意义的内容不便在裁决书中表述,才运用仲裁建议书向当事人说明状况。因此,该仲裁文书没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丝毫约束力,只起一种参考有哪些用途。鉴于仲裁建议书的性质和用途,通常情况下在仲裁尚未开始或仲裁结束后,需要向当事人提出建议时,才能用仲裁建议书,而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需要做出决定或结论时,不可以用仲裁建议书。比如,当事人前来申诉,仲裁委员会可向双方当事人提出怎么样自行和解的仲裁建议书,如当事人不采纳,仲裁委员会即可立案审理。在案件审理完毕,为了使当事人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仲裁委员会也可用仲裁建议书说明其败诉是什么原因及以后应怎么样办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不可以用仲裁建议书的形式向当事人提任何建议或结论性的建议,以免误导当事人,使案件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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