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25条、《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4条和第3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时间是: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公告书,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公告,将应诉公告书及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需要其在15日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2)对于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制作不予受理公告书,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用公告书或布告形式公告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