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成本的负担是怎么样确定的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一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依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成本,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成本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状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去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成本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成本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共识的案件,诉讼成本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共识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成本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4)离婚案件诉讼成本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5)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成本按实质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6)申请实行费和实行中实质支出的成本,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手段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7)因为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成本,由该当事人负担。
8)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9)当事人交纳诉讼成本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不是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察决定。
10)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11)当事人不能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成本的决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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