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联营期间退出联营的处置问题(一)组成法人型联营体或者合伙型联营体的一方或者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假如联营体并不因此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没有或者返还确有困难的,折价偿还。退出方对于退出前联营所得的盈利和发生的债务,应当根据联营合同的约定或者出资比率推荐和分担。合伙型联营体的退出方还应付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假如联营体因联营一方或者数方中途退出联营而没办法继续存在的,可以解除联营合同,并对联营的财产和债务作出处置。(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体导致的实质经济损失。但如联营其他方对此也有过错的,则应按联营各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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