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解答:犯罪将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遭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手段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职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交代我们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筹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不是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公告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可以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我们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一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一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手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学会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学会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依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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