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管辖法院
《专利推行细节》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暂停有关程序。
根据前款规定请求暂停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暂停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暂停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暂停。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品制造办法的创造专利的,制造同样商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商品制造办法不同于专利办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需要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有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剖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置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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