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辆方根据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越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江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对定,根据下列方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可以作为证据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依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率承担: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6、是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依据《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讲解》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7、是不可以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二)对于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手段的,应当根据下列比率减轻机动车辆方的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辆、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2、非机动车辆、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3、非机动车辆、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4、非机动车辆、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是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可以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辆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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