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六10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怎么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怎么样学会劳动者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遭到侵害,涉及到六10日期限的准确计算,涉及到劳动者的诉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很关心,地办法院也常常询问。
《劳动法》从立法上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六10日,本意是为了促进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准时得到恢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护,生活秩序尽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积极的。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又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约束当事人双方尽快解决纠纷,使劳动关系尽快得到和谐稳定,其次也使一些劳动者由于对法律程序知道不够、申请仲裁不准时,从而丧失了仲裁的机会。实践中,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借助劳动者法律常识淡薄或者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倡导欠发薪资、欠交社会保险费超越六10日申请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致使劳动者投诉无门,社会矛盾激化。为知道决这个问题,考虑到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理解争议,主要发生在欠薪纠纷、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纠纷方面,这个司法讲解有针对性地讲解:拖欠薪资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绝”作为界定争议发生的规范,不然以“劳动者倡导权利之日”作为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欠薪和补偿纠纷,推定“解除合同之日”为劳动者应当了解权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单位承诺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届满之日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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