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一般交警方面会进行调解,那样道路交通事故有什么调解方法呢?针对这个问题,律图我们为你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知道。
交通事故的调解是一门艺术,其中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协调过程,同时还要照顾到受害人的悲伤愤怒情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过程之后,最后形成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同意的最后解决方法,并就该策略的具体推行达成共识,即便到此时,也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实行该策略的过程中,由于处置某个细节问题的分歧而中断协议履行的风险,因此,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是一门具备高度艺术性的工作,具体来讲表目前如下几个方面:
调解的提出:
调解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赞同调解才可能进行,因此,需要由一方当事人第一提出想调解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才或许会有下面的调解工作,但在实践中,提出调解意愿的一方当事人总是不会亲自向他们当事人提出,即便向他们当事人主动提出了该调解需要,也非常难得到他们的响应,反而会让他们当事人误解为自己一方占有道理,占住强势地位,从某种程度上反而会促进他们当事人抵制调解的意向加大,因此,这个时候选择适合的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向他们提出较好,即便是调解人向他们提出想调解的意向,最好也不要直截了当地以当事人名义提出,而应以律师身份或中间人的身份向他们提出调解的建议。若是代表受害人一方提出调解,言语可以较为激烈一点,但必须要以不激怒他们为首要条件,若是代表加害人一方提出调解,第一最好是对受害人遭遇见的不幸表示同情,对其表现出来的较为激烈的言行表示一定量的理解,假如有必要,也可以向其表示己方当事人的歉意。
调解时间和地址的选择:
通常来讲,就加害人一方来讲,越早调解越好,但过早提出调解需要,非常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讲,调解则应该尽量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汽车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伤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别之后提出较好,作为调解人,则应该充分考虑到上述各种原因,选择适合机会,通常来讲,应该选择在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之后提出,如此做至少有如下两个方面有哪些好处:
1、事故双方经过一段时间调整情绪,从事故导致的心理重压中解脱出来,可以从相对较为理性的角度心平气和的考虑事故善后处置问题,为调解成功的提供了平实的心理基础;
2、此时提出调解,对事故导致的各种损失容易评估和计算,双方的权利无状况一清二楚,为调解的成功提供了现实基础。
选择调解的地址也非常重要,交警队、律师事务所、村委会、甚至是其他公共场合如茶楼等都可以作为调解的地址,应该注意的是,调解地址一般不可以够选择到一方当事人家或一方当事人享有绝对控制权力的地址进行,由于在那种环境下进行的调解,因为双方力量的失衡,总是会演变成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清算”和报复,而根本没办法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和谈判。
确定谈判小组成员:
进行调解时,需要组成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谈判小组,假如本人因各种主客观原因不可以够参加的,也应该派其成年亲属或书面委托律师或别的人员参加,调解时职员不适合过多,一般由每一方当事人派一至两个代表参加为宜,而且需要指定其中一个人对该事故处置负有全责。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预防各种突发事件或抱有其他不好的目的,常常三五成群结伙而来,而且,也没指定负责的职员,这个时候,作为调解职员,就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由各方当事人选出一至两名代表参加谈判,其他无关职员应该劝离谈判现场,以免影响谈判的正常进行。谈判小组的职员结构以四至六人为最好,即双方当事人本人,再加上其代理人或懂法律事务的亲朋好友一至两名。
调解谈判的程序:
调解谈判虽然能采取较为灵活的程序,但也应该遵循一些基本的规律,方能获得较好的成效。
1、第一由谈判小组成员中的律师或双方认同的享有较高威望的成员就这次谈判的有关事情做出说明,宣读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确定谈判的基本规则和期望通过谈判所要达到的成效。并征求双方当事人对谈判规则的建议,如有不认可见,应即协商解决,双方一致赞同后,即按该规则进行。
2、由各方当事人讲解建议。一般根据先由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然后加害人及其代理人的顺序依次说明,在一方发言时,别的人应该维持安静,假如对该发言有不同怎么看,可以作相应记录,在轮到自己发言时,可以进行辩驳,如有中途打断发言的情形出现,调解主持人或律师应准时制止。
3、举证和质证。在双方当事人讲解了对事故的基本建议和怎么看之后,下一步就是要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一般根据先由受害人提出证据,加害人反驳的;再由加害人提出证据,受害人反驳的顺序进行。
4、各种损失成本的计算。经过上述的举证、质证阶段,受害人所受的各项损失成本已基本明晰,这个时候可由律师或有关的专业职员对该损失成本进行加总和计算。
5、利益协调。这个阶段是调解的核心阶段,由于任何一项调解最后的成功,都有双方当事人相互体谅、相互妥协的过程,尽管经过了上述的举证、质证和损失的计算过程,但有的损失是没办法通过计算得出来的,需要考虑各种综合原因,当事人相互协商确定,譬如精神损害成本的计算,譬如当事人因为主客观原因影响暂时没办法举证证明的有关损失的成本等等。
6、制作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就事故损害赔偿数额等事宜的要紧条约达成一致后,可由律师或有关的法律工作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达成共识的状况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草稿制作后经双方当事人验看后,再制作正式文本,并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7、调解协议的履行。协议的履行期限、方法应该第一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根据该协议履行,并最好在律师或调解主持人的监督下履行。
调解谈判中需考虑的几种原因:
1、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对于索赔方来讲,应该充分考虑到他们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并提出适合的调解策略,假如提出了一个他们根本就没办法同意的过分高于的调解策略,或许会吓跑他们,使调解中途夭折,当然这也并非就说,当事人就不可以够提出较高的需要,只不过提出需要的方法可以选择比较委婉的方法。而且在双方当事人互不知道的状况下,短期内也没办法弄清他们的经济情况,可以提出较高中一年级点的需要,假如他们实在没办法同意,则可主动撤出调解,由于在这个时候,假如他们有调解的诚意,它可能反而会出面挽救。
2、选择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上述问题的风险和负担。调解解决交通事故并非唯一的方法,当事人可以考虑其他方法解决,并对其中的风险和负担进行评估,通常来讲,通过调解解决交通事故较为方便,本钱较低,但假如他们当事人提出了过分的需要,导致自己通过选择调解解决没办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则应该正确衡量自己通过其他维权渠道可以达到什么目的,并比较两者之间的优劣,最后作出正确的选择。
3、欲达之目的和能达之目的之间的权衡。对有的当事人来讲,可以争取更多的赔偿是其最大的目的,而有的当事人并不在乎赔钱的多少,而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法出一口心中的恶气为目的,不一样的目的也就决定了会选择不一样的维权方法,高明的调解职员也就会依据他们的目的调整相应的调解策略。
利益协调步骤中应注意的问题:
1、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经抱定了通过相互妥协的方法调解解决问题,就应该明确并强化这一目的,所有以问题的妥善解决为中心,而不应纠缠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和赔偿中的具体细节问题,尽可能使谈判过程简化。
2、妥善运用交叉谈判方案。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常常由于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而争执不下,最后致使谈判破裂,作为交通事故的调解主持人,就应该尽可能的调和争执,准时制止当事人的抱怨,并妥善安排,比如可以采取交叉分组的形式,进行小范围的协商,具体做法是:将谈判双方分成数个两个人的谈判小组,如双方当事人组、双方代理人组、一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组、一方当事人和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组分别交换建议,最后再由各方当事人和各方的代理人内部组形成统一建议后,再进行新的谈判,如此私下小范围的交谈,总是可以促进谈判小组成员之间可以互相坦诚地交换建议,剖析谈判陷入僵局的真的缘由,并提出建设性的谈判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