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情;(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策略、决算策略;(六)审议批准企业的收益分配策略和弥补亏损策略;(七)对公司增加或者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情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赞同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洛阳律师赵*武电话1380388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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