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损害赔偿包含的项目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致使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诊治疗支出的各项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成本与因丧失劳动能力致使的收入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生活活费,与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质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依据抢救治疗状况赔偿上述规定的有关成本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生活活费、死亡补偿费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成本。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讲解》予以确定。
2、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1、医疗费
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需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3、护理费
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职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职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别机构有明确建议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职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立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可以恢复生活自立能力的,可以参考其年龄、健康情况等原因确定适当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低于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状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缘由不可以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职员的实质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
7、残疾赔偿金
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质收入没降低,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导致职业妨害严重干扰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建议确定相应的合理成本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
9、丧葬费
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生活活费
依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
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致使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诊治疗支出的各项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成本与因丧失劳动能力致使的收入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生活活费,与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质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依据抢救治疗状况赔偿上述规定的有关成本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生活活费、死亡补偿费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成本。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讲解》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