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下劳动法允许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额外工作(即加班),与超越政党工作日进行工作(即加点)
国内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能超越一小时;因特殊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越三小时,但每月不能超越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缘由,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
生产设施、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问题,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需要准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薪资的公告》中规定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可以间断,需要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需要借助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施检修、保养的;
因为生产设施、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问题,需要进行抢修的;
因为发生紧急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紧急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
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与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回收、运输、加工农副商品紧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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