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下落不明怎么样宣告失踪
1、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含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爸爸妈妈、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存在争议的,没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对的其他成本,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4、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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