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能超越一小时;因特殊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越三小时,但每月不能超越三十六小时。
本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实行的工作时间规范的基础上的加班加点。
本条中的“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回收、运输、加工农副商品紧急任务等状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一条规定的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缘由,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
生产设施、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问题,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需要准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既包含现行的,也包含将来颁布实行的。目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推行方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
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可以间断,需要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2、需要借助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施检修、保养的;
3、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4、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