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关系
四十6、夫妻一同财产主要包含一些什么范围?
答:《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薪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依据以上的规定,夫妻的财产主要包含以上的内容。另外,对于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所包括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是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另外,在涉及到与军人离婚时一同财产方面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成本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一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成本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质年龄的差额。
四十7、怎么样认定房子是不是是一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答:对于房子是不是是一同财产,与怎么样进行分割,主如果会出现以下几种状况来判断和处置:
1、夫妻双方结婚以后出资购买的房子,并获得房子产权,由于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获得,因此不论房地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一同财产。
2、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付了全部房款,并获得了房地产证,该房子是结婚以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需要分割。
3、夫妻一方结婚以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获得了房地产证,结婚以后夫妻一同还贷的房子,虽然房子是一方结婚以前购得,但结婚以后房子增值部分与一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一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一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薪资还贷,还是用双方薪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假如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源自个人结婚以前财产,那样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付了部分房款,但结婚以后才获得房地产证的,结婚以后双方一同还贷的房子,对于此种状况法律上没明确的规定,婚姻律师网首席律师贾明军觉得,房地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子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非意味着结婚以后获得房地产证的房子就应当是结婚以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结婚以前结婚以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财产权益在结婚以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获得,房地产证是结婚以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
5、结婚以前双方出资购房,但结婚以前获得的房地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对这样的情况,假如不可以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首要条件下,只能是认定为房地产证上的一方人的结婚以前个人财产。
四十8、夫妻法定的个人财产包含一些什么范围?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含以上内容。对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个人财产。再如夫妻一方获得的代表着优胜者荣誉的奖章、奖牌、奖杯、带有明显纪念意义的奖品等,因具备肯定的人身属性,应归获得该荣誉的夫妻一方个人特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荣誉获得者因此所获得的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如当事人之间没约定,应依法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除此之外,依据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些那部分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对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也就是说,无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多少年,个人财产一直是个人财产,而不会进行转化。当然,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十9、夫妻一同债务主要包含一些什么范围?
答: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一同债务人,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一同举债的合意。假如夫妻有一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不是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一同债务。2、夫妻是不是推荐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增色没一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一同推荐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一同债务。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一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一同生活用吕所负债务;购买、装修一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成本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主或双方的教育、培训成本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成本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一同生产、经营既包含夫妻双方一块一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含夫妻双方一块一同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一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一同负担的债务,即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不是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一同债务。
五10、夫妻个人债务包含那几个方面的范围?
答: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一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子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子没关用于结婚以后一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他们赞同,擅自资助没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他们赞同,一个人集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一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同意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资金积累,除非债权人事先了解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适当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含夫妻一方推行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五十1、女方在结婚之前有一套房子,目前筹备结婚,能不能对该房子是个人财产的性质进行约定?假如双方进行约定,如何进行约定?能否办理公证?
答:国内《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对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可以进行约定。但应当注意(1)约定的主体须具备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需要自愿,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需要合法,不可以损害国家、集体、别人的利益,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当然,如夫妻双方有口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
同时,你们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结婚以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共识,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共识,办理公证。结婚以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申办这种公证,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并亲到公证机关办理手续:⑴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⑵财产的产权证明。⑶结婚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⑷协议书草稿。当事人在结婚以前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付各方结婚以前财产在结婚以后的用法、修理、保养、处分与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结婚以前债务清偿作出约定。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五十2、离婚时财产分割有什么原则?
答: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一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
(2)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防止妇女和子女在离结婚以后因分财产导致生活水准降低或生活困难,这主如果由现在妇女在现实日常的近况、地位等原因所决定的。
(3)有益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应当注意有益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的功用和经济价值。对生产资料或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特定物包含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适合分割的,可依据财产的来源,分给获得者一方;对当年无收益的种植业、养殖业,应当分给继续经营的一方;对未分割上述财产的地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生活必需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孩活需要,实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应适合的多分。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与别人同居、推行家庭暴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5)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别人利益的原则。离婚案件中处置财产分割时,不可以把是国家、集体和别人所有些财产当作夫妻一同财产分割。贪污、纳贿、偷窃等非法所得,需要依法追缴。夫妻财产置于其他合作伙伴共有财产之中的,应从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额予以分割,不能借分割夫妻财产而损害别人的利益。
五十3、离婚时,对于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是怎么样进行分配的?
答:夫妻双方分割一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数目按比率分配。
五十4、离婚时,对于涉及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中经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企业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法律上规定是怎么样处置?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企业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出售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赞同、其他股东明确表示舍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出售份额和出售价格等事情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认可出售,但想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售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认可出售,也不想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赞同出售,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赞同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五十5、离婚时,对于涉及公害夫妻一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作伙伴的,在分割时怎么样处置?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作伙伴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他们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其他合作伙伴一致赞同的,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作伙伴地位;
(二)其他合作伙伴不认可出售,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出售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作伙伴不认可出售,也不可以使优先受让权,但赞同该合作伙伴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作伙伴既不认可出售,也不可以使优先受让权,又不认可该合作伙伴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作伙伴赞同出售,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作伙伴地位。
五十6、涉及夫妻以一同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狡企业中的一同财产,是怎么样处置的?
答:夫妻用一同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一同财产时,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一方倡导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获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倡导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推广竞价基础上,由获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想经营该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7、请问在离婚时,对于房子的分割处置是怎么样规定的?
答:依据国内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讲解,对离婚时住房可作如下处置:(1)离婚时住房为一同财产的,根据一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如双方约定为共有些房子,或无约定结婚以后用一同财产购买的房子都属一同财产,如能实质分割,则原则上双方均等分割,如不容易实质分割,可依据双方住房状况,本着照顾女方利益、照顾子女利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经济补偿;假如双方状况相当,应优先照顾女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子具体分割时还应注意:由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结婚以后用一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房子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双方对夫妻一同财产中的房子价值及归属没办法达成共识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一)双方均倡导房子所有权并且赞同推广竞价获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倡导房子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子作出评估,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倡导房子所有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获得所有权或者尚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子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适合判决房子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质状况判决由当事人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子获得完全所有权后,存在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假如房地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对此,法院或许会采取如下手段:(1)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子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暂停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依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子进行分割。
离婚时住房为一方所有些,住房所有权仍归该一方所有人。如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些住房及无约定时一方结婚以前所有些住房,都属个人所有财产,离婚时住房仍归该所有人,不予分割。
对于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子性质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爸爸妈妈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的房子,是个人所有房子,离婚时不予分割,归其子女个人所有。爸爸妈妈对夫妻双方赠与的房子,离婚时应作为一同财产分割。
五十8、目前我与老公感情不和筹备离婚,但大家对公房的用法、承租问题发生了争议,请问法律上是怎么样规定的?
答: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涉及的主要问题包含:
夫妻一同居住的公房,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离结婚以后,双方均可承租:结婚以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结婚以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结婚以前借款投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结婚以后夫妻一同偿还借款的;结婚以后一方或双方申请获得公房承租权的;结婚以前一方承租的公房,结婚以后因该承租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的购置的公有房子的;一方将它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外贸原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子的;结婚以前双方均租有公房,结婚以后合并调换房子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根据下列原则予以处置: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合的经济补偿。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可以隔开分别居住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子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或者是夫妻一方的个人房子,离结婚以后,另一方无房可住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低于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子租金等额的用法费及其他必要的成本。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子的出租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建议。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子出租关系的,承租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房子变更登记手续。
对夫妻一同出资而获得“部分产权”的房子,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置。但分得房子“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子产权的比率,根据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同种类住房标准价,给予他们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子“部分产权”的,如双方赞同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推广竞价方法解决。
五十9、我是一名农村妇女,我与老公感情不和筹备离婚,但村里的人讲,离结婚以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没了,我想知道一下,离结婚以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的就丧失了吗?
答:国内《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些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款主如果针对国内农村区域存在的妇女承包经营权易遭到侵害的情形作出的规定。同时国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些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农村妇女在离结婚以后不离开原来村子的,承包土地等其他村民待遇应不变。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不因离婚而丧失或有重大改变,因离婚不给农村的妇女责任田或收回离婚妇女责任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你仍然可以倡导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10、大家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了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由于他在外面打工,我在家带孩子,付出了不少的代价,请问在离婚时我可以向其需要补偿吗?
答: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该条规定是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一定。当夫妻双方对结婚以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有约定时,一般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便双方约定结婚以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夫妻作为一同生活的伦理实体,应当双方一同承担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的义务,夫妻双方在日常应当相互扶助,对于他们的工作、学习也应提供相应的帮助。当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依据公平适当的原则,假如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则在离婚时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至于怎么样补偿的多少问题,应由双方协议。假如另一方不予补偿,或双方在补偿的方法、数额等问题上发生争议,可提起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婚姻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给他们提供帮助的多少等原因综合确定补偿数额、方法等。当然,请求补偿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当事人有权利行使也有权利舍弃;当事人自愿舍弃的,法律并不对其加以干预。
六十1、我已经与前夫离婚,在离婚时法院判决了所欠张三的十万元债务由他承担。目前由于他没还钱,张三起诉到了法院,但张三却同时也将我告上了法庭。请问大家已经对债务进行了约定,张三起诉我有依据吗?
答:对于此种种状况,应当具体分几种状况来看。
(一)、假如涉及到的债务是个人结婚以前债务。对一方结婚以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所欠债务用于结婚以后一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一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一同偿还;上述两种状况的证明责任由倡导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应该由夫妻一同偿还。
(三)、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是个人债务,且可以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该债务应当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四)、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且第三人了解状况下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对此种状况,假如倡导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夫妻一方,应当对“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然,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国内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使用方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一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赞同,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不然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可以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一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需要偿还。
同时,假如你对一同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你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倡导清偿,法院对此应当予以支持。
六十2、目前筹备与我老公协议离婚,我有一笔私房钱,在前二年以我们的名义在银行存在起来,目前我想知道这笔私房钱是不是是我的个人财产?假如是一同财产,我不让我老公了解并且不进行分割将会有哪些样的风险?
答:对于你的状况可以从以下几下方面来不同对待:1、假如你这笔钱是你的结婚以前就获得了的,并且能有证据证明,那样这笔财产是个人财产,归你所有;2、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且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则该笔财产为你的个人财产。3、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获得的,并且不是以上二种情形的,则是夫妻一同财产。
假如这笔财产为夫妻一同财产,那样就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假如在离婚时隐瞒财产,在诉讼过程当中被发现,那样在分割财产时将会承担少分或者不分的风险。同时,即便在诉讼过程当中或者协议时没被发现,但假如被他们发现,那样他们也可以自发现之日起2年之内请求第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
六十3、我与老公于2002年5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我分得一套住房。可离结婚以后,他们却拒不办理房子过户流程。我听说在民政部门离婚的,发生所有纠纷,由民政部门解决。于是我找到登记离婚的民政局,可民政局却说:“你们当时双方赞同离婚,有协议,大家只管发证盖章备案,其他的不管。”请问他们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我该如何解决?
答: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达成一致建议,经民政部门审察登记备案,一经签发离婚证书,双方婚姻关系即依法解除。离结婚以后,双方应认真履行离婚协议内容。若一方不自觉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可以需要他们履行,假如他们拒绝履行,你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