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职员伤赔偿有什么
1、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薪资×27;
二级伤残:本人薪资×25;
三级伤残:本人薪资×23;
四级伤残:本人薪资×21;
五级伤残:本人薪资×18;
六级伤残:本人薪资×16;
七级伤残:本人薪资×13;
八级伤残:本人薪资×11;
九级伤残:本人薪资×9;
十级伤残:本人薪资×7。
2、1-6级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薪资×90%;
二级伤残:本人薪资×85%;
三级伤残:本人薪资×80%;
四级伤残:本人薪资×75%;
五级伤残:本人薪资×70%;
六级伤残:本人薪资×60%。
说明: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很难安排工作的状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本人薪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资。本人薪资高于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300%的,根据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的300%计算;本人薪资低于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60%的,根据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的60%计算。
3、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依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方法中查阅。
4、停工留薪期薪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低于12个月。伤情紧急或者状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合延长,但延长不能超越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根据工伤前12个月平均薪资确定。
5、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可以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假如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6、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社平薪资×50%;
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社平薪资×40%;
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社平薪资×30%。
7、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与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赞同,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诊所需的交通、食宿成本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规定。
8、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成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现在实践中各地处置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区域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9、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成本,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平时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成本根据国家规定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1、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薪资。
十2、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根据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薪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薪资的肯定比率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首要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个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个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薪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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