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诉讼成本交纳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成本公告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成本的,人民法院应当公告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成本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按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成本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以上就是我们对“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法律规定有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