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拥有什么条件
第一,需要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缘由,大概使判决不可以实行或很难实行。这种可能性需要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的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期,而争议的财产有些易于变质腐烂。在此状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手段,处置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备给付内容,譬如给付肯定的资金、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备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可以实行或很难实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规范。但,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规范。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手段。
第四,申请需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能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能受理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手段。为预防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导致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状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同意申请后,对状况紧急的,需要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手段的,应当立即开始实行;虽然无紧急状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手段的,也应尽快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手段,并付诸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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