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防范公司股东跳槽带走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能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国内反不正当角逐法中对保护商业秘密有专门规定。《反不正当角逐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了解、具备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手段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一,签署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其到角逐对手公司工作,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商业秘密流失到角逐对手处。
第二,假如其已经到了角逐对手处工作,则可以向角逐对手发出律师函,需要角逐对手自觉地不侵犯有关商业秘密。同时,也可以向跳槽股东郑重地声明,要保护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向辞职职员证明,原公司有刑事制裁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角逐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能推行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偷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以前项方法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需要,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其所学会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别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需要,获得、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推行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员、前职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推行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得、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了解、具备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手段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角逐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别人导致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正当角逐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角逐行为遭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根据其因被侵权所遭到的实质损失确定;实质损失很难计算的,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推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紧急的,可以在根据上述办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含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实质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很难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倡导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手段,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倡导的商业秘密不是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途径或者机会获得商业秘密,且其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用或者有被披露、用的风险;
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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