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可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成本: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按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员,无其他收入的;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导致自己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成本: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生活困难,正在同意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很难为继的;
是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成本的,减交比率不能低于30%。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成本: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商品水平事故或者别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正在同意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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