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的依据是什么
实行的依据就是强制实行据以实行的法律文书,即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赔偿调解书等。
实行的申请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需要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他们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实行员实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实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需要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他们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他们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察核实,裁定不予实行: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订有仲裁条约或者事后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情不是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他们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纳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实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实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可以参考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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