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进行审察。”依此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察上诉案例,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进行审察。但假如第二审人民法院觉得案件的处置涉及全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时,则可以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即假如发目前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因此对国内《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范围的限制也不应作绝对的理解,换言之,法院应当有肯定程序的自行审察职权,其理由如下:第一,当事人提起上诉,限定上诉范围是当事人的处分权,但国内《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我们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假如一审裁决对非上诉部分的处置具备重大错误,不只有损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且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二审法院不应视若无睹、见而不纠。第二,法律没规定二审应受上诉范围的绝对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假如二审发现一审判决运使用方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发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发现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里所说法院发现各种错误未限于依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察而发现错误。
第三,从审判实践来看,二审范围完全受上诉内容的限制,既不可以做到准时纠正一审的错误,也不利于实行“两便原则”。上诉部分的内容与非上诉部分的内容总是具备密切的联系,有时对非上诉部分的审察是审理上诉部分的基础,假如二审范围仅限于上诉部分,就不利于发现一审的错误,使本来在二审中可以纠正错误还要通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另外,即便二审发现非上诉部分的内容有错误,却因遭到上诉范围的限制而无权纠正,只好发动再审程序,这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工作负担。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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