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贷款购买的房子怎么样分割
因为按揭贷款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签订房子交易合同和获得房子产权存在较大的时间差、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等,在离婚案件中总是成为财产分割的难题。在现实日常,由于贷款买房,离婚时发生财产纠纷的案件有不少,但状况却不同,主要有如此几种:
第一种状况:夫妻一方是产权人,且是结婚以后购买或是同意赠与或其他方法获得,有房子所有权证,且与别人无产权争议,包含与当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亦无产权争议,即没有就房地产产生的未清偿银行贷款。如,夫妻双方结婚多年,家境殷实,在结婚以后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房地产,因为是一次性付全款,并且非常快获得了产权证。如此的房地产因为是在结婚以后获得的,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是夫妻一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该房地产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割,第一要看房地产的具体价值,这个价值如夫妻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有关机构进行鉴别。对此最高法院有有关司法讲解可以参考。如此当然在诉讼中由于涉及协商、推广竞价、拍卖、作价、鉴别、变卖、举证期限或其他诉讼程序问题,当然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这类当事人可与我们的律师或是其他法律行业人士咨询。
另一种状况值得注意,有的房地产,虽是有产权证,有证据证明是夫妻一同财产,但存在贷款未还了解的状况,应该讲如此的房地产并非有全部的产权的,在离婚时分割起来可能更有特征。如:有一对夫妻在结婚以后购买一套房地产,首付是30万元,另有贷款50万元,后来还款共达到15万元,其中还款本金是10万元、利息为5万元,现双方离婚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50万元。如此的房地产假如分割就应该就此房地产现价值减去存在的债务再分割,即现价值150万元-未还贷款即:150-40=110万元,按这个价值双方进行分割,可以协商、推广竞价、拍卖、作价、鉴别、变卖。
第三种状况。如夫妻在结婚以后购买一房地产,但因为当时家庭经济条件不怎么样,购买时是与男方的另一亲属一同购买的,产权是夫妻双方与这个亲属一同拥有些,如此的房地产虽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地产或是其他财产,但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即这一房地产是家庭一同财产,这样的情况下,就不是离婚案件可解决的问题了,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任何第三方均不能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故此类案件当事人可对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第20条规定拟定诉讼方案,该条约规定:“离婚时夫妻一同财产未从家庭一同财产中析出,一方需要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置,对一时确实很难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置;或者暂停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当然,假如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地产,但可能是夫妻与家庭成员一同的房地产,当然可考虑通过析产诉讼,确定有关夫妻双方所占的份额,再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
第四种状况,这是现在实践中遇见的比较多的问题。有一委托人苏某先生在结婚以前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一产品房价值180余万元,其中有部分贷款,结婚以后按期还款。后其与罗女性结婚生活三年后女方诉讼离婚,房地产分割问题也在诉讼中产生争议。从这一案件中看出按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此房地产是在结婚以前购买,一定应该是男方苏某的个人财产,这是一定的。因为房产市场的进步,房地产增值,因此房价可能在几年中增值不少,假如涉及离婚案件可能就对这个增值部分会有分歧。后上海有关法院是如此认定的: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子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子仍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结婚以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子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子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是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就是说,本案中假如苏-先生在结婚以后还款是50万元,则视为夫妻双方一同还款,如离婚应该给其老婆25万元的补偿。向苏-先生这些状况,有的其他省市的法院有不一样的判决方法,如考虑到房地产的价值的增值原因,同样就增值部分给其老婆适合补偿等,对如此的案件现在最高法院没具体司法讲解,大家觉得依据公平原则与等额互溢理论对增值部分应结合案件具体状况计算出增值率后按比率分配是公允的。假如当事人有如此的案件应该在案件中充分论证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允性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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