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置离结婚以后债务承担问题的几种建议及理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负的债务,待双方离结婚以后,该债务应由哪个来偿还,现在做法不一。比如:甲与乙原是夫妻,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丙借款3万元未归还,现甲、乙己离婚,该3万元借款应由哪个来归还呢?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见。国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一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上述规定,因比较原则,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总是很难操作。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夫妻离婚时仅涉及到该二人,与案件债权人无关,债权人一般不可能在处置他们婚姻纠纷时向他们倡导债权,因此该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还是个人一方债务没办法区别及确定;二是处置离婚案件时已将一同财产作了分割,或归男方所有、或归女方所有,特别是有些财产已转移或被变卖,故一同债务再以一同财产偿还在实践中也没办法实行。三是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一般对离婚当事人以其一同财产来抵偿债务持否定态度,即债权人一般均要债务人还“钱”,而无需债务人的“物气为便于操作及便于实行,对此类案件一般判由双方或一方予以偿还。在具体处置此类案件时,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是一同偿还原则,马上原夫妻现方均作为一同被告,判令两被告一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或由一方偿还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经手,都是家庭一同债务,理应由原夫妻二人一同承担,一同偿还;
第二种看法是约定偿还原则,即根据夫妻离婚时的约定或法院的调解、判决建议,如该债务明确由男方或女方承担的则列其为被告,判决由其承担偿还责任,与另一方元关;
第三种看法是具体问题具体处置原则,即对该笔债务,应根据实事求是和具体状况具体对待的原则来处置,不可以一刀切,应根据离婚的方法、借款的作用及对债务偿还的具体约定等来确定该由一方来偿还还是由双方来偿还。
我比较倾向于第三种看法。其理由主要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的性质不间,其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婚姻案件中的债务性质主要有三种,即一是夫妻一同债务,其表现形式有夫妻一同所经手的债务,或一方经手所借但确是用于家庭开支的债务;二是个人债务,其表现形式为一方借债是为了用于个人目的,而另一方不了解,或虽了解但予以反对的,如借债用于个人赠与或吸毒、赌博、个人挥霍等等;三是个人债务转化为一同债务的,即结婚以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子财物已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的,为购置借款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一同债务。上述三种债务因性质不一样的实体处置时是由哪个偿还是不同的;2、离婚的形式不同,与由哪个偿还债务有直接的关系。现在国内离婚主要由二种形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包含法院调解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是由双方自愿协商,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具体处置起主导用途,而法院判决离婚则带有法律强制性,对债务的判决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3、离婚的目的有时也是不也同的。大家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绝大部分的夫妻离婚是由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很难为继,但也有其他缘由,如为知道决子女户口问题、一方分房屋问题等等,甚至个别案件的离婚当事人是由于债务较多而出于逃债的目的,其离婚的行为是出于避免法律。
2、对离结婚以后债务承担的具体处置方法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向别人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双方已离婚的状况下该由哪个来偿还呢?如该债权人以借贷或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列哪个为被告呢?笔者觉得,在审判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结婚以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样的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一个人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了解,也不认可,更没与其一同前往借债;二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一个人所借及用于其个人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若该债务属夫妻一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依据夫妻离婚的方法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一同负担,或对一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一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一同被告,判令二被告一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实行中既可对二被告实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实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需要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一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办法处置仅限于下列二种状况:一是离婚形式需要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一同债务由哪个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由于:一同债务具备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赞同或法律规定,不可以将一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可以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现在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避免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一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多数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没办法按时、全部收回。这样的情况不利于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打造和进步。经自行协商约定一同债务的承担方法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赞同,不然不可以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3、法院对离婚案件一同债务的分担作了判决处置的,应以判决建议来确定一同债务由哪个来偿还,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来承担债务。审理中可只列该债务偿还人为被告,判令其承担偿还责任。其原配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这是由于:法院的判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依法作出的裁判,带有法律强制性,它不以离婚案件当事人及债权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他们都具备法律约束力;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判决处置不同于调解,它是在对全案的每个方面包含一同财产、一同债权及债务进行全方位审察,且事实比较了解、证据比较确凿的基础上作出的公正、客观、全方位的判决。-般来讲,判决的离婚案件,双方所分得的一同财产及一同债权比较公开、均等、合理,各自应承担的债务金额也相差不多,因此,一般不可能出现避免法律、逃避债务的状况。若应承担的一方无能力承担债务,则可责令该债务人以离婚中分得的一同财产来偿还债务。
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因双方当事人未举证,导致法院在对该离婚案作调解或判决结案时遗漏若干一同债务的,当债权人起诉需要债务人偿还债务时,一般应以夫妻双方作为一同被告,判令两被告一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由于对债权人来讲,原夫妻二人都有义务偿还一同债务,既然法院在处置离婚案件时,对该债务遗漏,那样其二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仍旧都有义务偿还一同债务。
3、涉及离婚案件债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原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处置离婚案件时,直接以原夫妻一同财产来抵偿一同债务的状况较少,婚姻关系解除后,所欠债务怎么样偿还也非常不同,因此,笔者觉得,法院在处置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审理离婚案件,尤其是涉及到债权债务时,不可以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应主动依职权或有关债务调查了解,不或有关债务遗漏,这对处置该离婚案件尤其是涉及到离结婚以后的债务问题比较有利和便捷。
2、当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涉及到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离婚案件结案后债务的承担和手续上的便捷,应尽可能做到,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同债务,哪一方经手的或出具借条或欠条的,原则上判令其偿还。同时偿还一同债务的一方,可以多分得一同财产中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体现“一同债务,以一同财产偿还”这一基本原则。
3、判令一同债务承担时,应尽可能对债务作罗列式处置,即具体规定由男方承担什么债务,由女方承担什么债务,不适合简单地规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和偿付”等。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假如债权人将离婚双方或一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马上起诉,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查封或扣押离婚当事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假如债权人赞同,也可以直接将该财产抵偿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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