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上市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平台上市买卖的股份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供应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越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准备、文件保管与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情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能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能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情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出售;出售后由公司将受叫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近日5日内,不能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些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创建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出售。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平台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出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些本企业的股份及其变动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能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出售。上述职员辞职后半年内,不能出售其所持有些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出售其所持有些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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