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国家机关员工为主体构成的犯罪,它是指国家机关员工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紧急的行为。为了严厉打击这种行为,刑法作了专门的条文规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国家机关员工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不是构成犯罪,重点在于是不是拥有紧急情节。假如情节紧急,应依法认定为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而对于情节没达到紧急程度的,则不以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对于不构成招收公务员的徇私舞弊 犯罪的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行为,依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第八十六的规定,对主要的或者直接负责职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不构成招 收学生徇私舞弊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责任职员行政处分。因此,区别罪与非罪 的界限在于是不是情节紧急。
情节紧急的认定
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加以确定。高检院上述司法讲解的第二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借助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档案、考试 成绩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或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致使被排 挤的合格职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的公务员、学生,致使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恶 劣社会干扰的。据此规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情节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