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可以被认定是限制角逐的,主如果企业之间。但,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障当地区的买卖,从中插手,把其他外地的产品挡在门外。其实,可以被认定为限制角逐的,不止是发生在企业之间,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外地产品进入当地市场的,也是限制角逐行为。
根据规定,公用企业和依法具备独占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买卖中有下面行为的,将会被认定为限制角逐:
1、限定用户、买家只能购买和用其附带提供的有关商品,而不能购买和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指标需要的相同种类产品;
2、限定用户、买家只能购买和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产品,而不能购买和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指标需要的相同种类产品;
3、强制用户、买家购买其提供的非必须的产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买家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非必须的产品;
5、以检验产品水平、性能等为借口,妨碍用户、买家购买、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指标需要的其他产品;
6、对不同意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买家拒绝、中断或者削减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滥收成本;
7、其他限制角逐的行为。
另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产品进入当地市场,或者当地产品流向外地市场。所以,一旦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这种行为的,就是一种限制角逐。
除此之外,企业在销售产品的时候,不能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不适当的条件。投标者不能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如果符合两种行为的,也将会被认定为限制买卖。
最后,遭受限制角逐的,尤其是地方官限制外地产品进入当地市场的,假如遭到损失的企业较多,建议可以直接找那个地方官的上级,就譬如若是县政府那样就能找市政府投诉。当然,假如可以的话建议最好先找个律师咨询。